2010-04-22

個資保護法究竟保護了誰?你跟別人說我的隱私須我同意---時代來了!Who are protected? Here comes the era of "Don't tell others about me unless I agree!"


現在的個人資料的取得、傳遞或報導相關運作,絕對有問題,但我們不能因為急著想回應這些不完美,而隨意立一個讓現況更糟糕弊大於利的法!


如果,這個法在陳水扁案爆發前先成立,那麼國安局情報局主管向陳水扁請示請問這些XXXYYY資料要怎麼辦?我們就不能判這幾個人有罪了,反而還要拍手說,真好,高官還親自示範如何尊重個人隱私啊!


不敢相信,這是台灣已經過二讀的法(我們不是民主國家嗎?)!
不小心,會讓讀這則新聞的、以為讀的是戒嚴時期的管控意圖?!

在這個法底下
受益的將是一般大多的普通老百姓嗎?
還是其實想保護「私」生活因故不能公開、或自己先選擇公開之後反悔的「公眾」人物 ?



公眾人物如劉德華、陳幸妤、林百里:
影視名人或政商顯要,因著公眾人物這個條件身份,享有使用某些特殊社會資源的機會(如趙建銘為臍帶血保險代言、如小S出動警局局長共開澄清記者會);
公眾人物如鬧躺在床上爺爺的小護士、Youtube開台以來點閱量最高的兩個小男生(「查裡咬我」):
想要分享生活記錄的人,享有使用網路資源的權利(但無論PO哪些內容,決定上傳者是自己,需為自己的紀錄與上傳負責,例如爺爺可向小護士提告侵犯隱私、而非毀謗);



也許廣義地說,走在路上,即便從身邊經過的是不認識的路人丙、路人丁,仍可視為「相對的公眾」---彼此就是彼此的公眾人物;
此外,除了數字與數量類個資之外,個資的「社會活動」可以詮釋的空間更廣,
未來,我們取得的究竟是個人資料?還是公眾資料?
在能指與所指範疇浮動的現代,這些不是個資法想界定就界定的起來的!!!


即便,有人說:可是如果沒看到或不確定時就亂爆料呢?我認為,查證後事實終將浮現,已經有很多法針對「因亂爆料導致不利影響」做出制裁(例如,毀謗罪)

但若只因為看到某人(自認為的)的私,就得在轉告其他人前先取得此人同意??若不小心被有心人擴大解釋的話(想玩法律時應不難),傷害的已經不是新聞自由、而是民主國家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了!!




想像這個情況:
取得某些有關甲方資料的乙方、現在需要向當事人甲方請求同意才能傳遞這些訊息。可分幾種可能思考:若不是事實,我想甲方沒什麼好怕的,公開反而可提告毀謗;

若是事實(若又是令人非議之事),那取得同意過程中,是否可能遭甲方恐嚇或傷害?取不到甲方同意的乙方(仍有被威脅的可能),已在指尖的資料難道丟到垃圾桶?十之八九另求他途,這時匿名黑函策略就出線了,乙方匿名傳遞有關甲方訊息,甲方也很快被公眾對號入座(此時雙方都得不償失),甲方可能開始尋求法治單位調查(因為徵信社蒐集資料只能交給甲方、而甲方只能交給警察)...

然後啊然後,這個案件就會在數量日益龐大的違反個資法案件中淹沒---除非,甲方有錢有勢,要不然小老百姓遇到沒取得自己同意、但是反而匿名亂爆的黑函,恐怕還可能以抓不到為由終場...。

那麼,要怎麼辦---若乙方蒐集了一堆有關甲方的資料之後呢?
最好的的方法是求證於甲方、但保有發表決定權(我們必須考慮有些情形,若非有人敢於揭露不為人知的資料,更多人會因為這些懸缺訊息而繼續做出錯誤解讀)。乙方決定是否發表前要先評估散播這些訊息的正當性與風險---大多民眾具有判斷能力,若自己的報導邏輯牽強、資料不足、不夠人性,那麼即使得以爆料,終究被輿論抵制。若甲方知道乙方取得資料部分是事實、部分是誤解呢?對甲方而言,最好的方式不是拒絕知會自己的乙方,反倒是找乙方說清楚被誤解部分、請乙方更正,同時聲明自己對非事實部分有法律追訴權。



對於希望找到一些方法矯正部分沒品的爆料與報導的人,個資法,絕對不是救星;試想,既然沒品,個資法只會讓這些不專業的報導者想出更沒品的管道(前述已略提及)。倒是,我們對於自己的閱聽行為、對於一般大眾對媒體資訊的判斷力如何,需要好好反思一番。如果,為了爆料、連邏輯牽強、資料不足、不夠人性都敢報導、敢刊載,那麼,這是最好的機會教育---有關求知、求證、判斷、表達等重要的學習,其最壞的示範或反例,就在這種報導中一次到位!


從錯誤中學習,以認知心理角度來看,遠比只看過正確方法或答案的學習者來說,更為清晰、更能內化、更具意義。

這個資料日益透明化的世代,特徵是資料擴散路徑多元且即時迅速,不管我們喜不喜歡,已不可逆。也因此,
在享受資訊透明連結多元的便利之際,當然必須適應自己也在公開資料之列這個事實!!目前積極建置的各類數位典藏資料庫、社群網路轉載來轉載去的新聞、評論、部落格發文、已上傳的成千上萬的影音記錄,居於現代性社會的我們如何將個人資料完全排除在這些公開資料之外??



個資法很可能是一個不只管理到媒體、還管理到言論正當性的法!

個資法很可能是把公眾人物公開言行(社會價值影響)權、看的比其個人隱私權還要渺小與沒什麼的法~

人製法、但法不治人;立這種法很可能只會讓我們更知道怎麼犯法(哈哈哈 哈哈哈!)




究竟,世界其他各國哪個國家像現在這樣立了這種法??...實在很怕聽到:
~~~耶!台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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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1/8/24ay4.html


扯!爆料要當事人同意 怪法將上路

更新日期:2010/04/21 19:51 廖芳潔



立法院二讀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最快禮拜五就會三讀通過,以後不止姓名、生日,包括戀情這類的個人隱私,如果要蒐集使用,都要徵得當事人同意,還要告訴當事人消息來源,否則就得挨罰;因此以後像是立委吳育昇外遇、高金素梅跟李鴻源的緋聞,就算媒體拍攝到畫面,恐怕也沒有辦法報導,因為得先問他們的意見。
深深一鞠躬吳育昇為外遇道歉,不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後,恐怕這樣的畫面會走入歷史,因為要報導外據對象孫仲瑜,要爆她姓名、資料得要她本人同意甚至告知消息來源,而且緋聞是隱私,連報導緋聞恐怕也要吳育昇同意才行。
再以桃花開好多年的立委高金素梅跟李鴻源為例,就算兩個人都是公眾人物,但是由於戀情是隱私,所以就算拍到兩人同遊,要報導,還得去問他們同不同意。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個人隱私跟新聞自由,還有公眾利益之間,要有一個權衡點,說要當事人同意,還要告知個資的來源,我覺得完全在新聞,光是在操作面上,就幾乎不具可行性。」
根據個資法新規定,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蒐集,或是使用個資,都會被罰鍰,最高50萬元;而個資的定義,除了原有的生日、身分證號碼等,連性傾向、性生活、社會活動等也都列入,範圍包山包海,雖然遏止偷拍,卻也可能侵犯新聞自由。
楊偉中:「我們記者寫稿,還要給當事人看過審稿嗎?」
就連最近流行的網友人肉搜索,像是挖出踢壞公物的少女、戲弄病人的護士、騷擾女網友的員警,以後這種手法,小心可能也會挨罰;新法已經二讀,預料本週五完成立法,最快下週就要實施,新法怎麼衝擊言論自由?到時候就知道。

3 Comments:

variations 提到...

雖然世界變小了,但的確還是有其隱憂....

藏境 提到...

一體兩面,立場決定看法。沒好沒壞,事事相安無礙。

Clemence_Yang 提到...

最新的法條議案好像有修正了?